【网上卖淫律师】群主涉及卖淫犯罪的刑事后果(二十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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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学士学位,管理硕士学位;精通粤语和普通话。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以来,自2013年律师实践以来,他参与并代表了许多刑事案件(包括省级部门监督的重大犯罪案件),取得了理想的案件处理效果,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实践经验。
网友问:有一群狼友,群主是H,他建的群。H最近因犯罪被捕,以后会怎么样?
作者回答:今天,我还是那么关心群主的安全。你是群主吗?还说你在群主群里消费过,怕找到自己?(作者已经习惯了网友提问的方式,呵呵)
好吧,言归正传,简单说一下群主在涉卖淫罪中的刑事风险。
(注:文中人物已处理)
第一,情况一:群主建群,没有任何行为,也没有参与任何事情,群成员在群内乱搞活动。如果群主履行及时制止或提醒的义务,发生事故的概率为万中无(零)一。
二、情形二:群主建群,入群无门槛,群主专门发布招嫖信息-涉嫌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。
针对网上嫖娼信息的发布,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诱惑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,情节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,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。同时构成卖淫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【案例1】被告S某某(微信昵称:XXXX)作为群主,负责管理六个专门用于吸引嫖客的微信群(xx交流群1)、xx外卖交流群1、xx群1、xx交流群2、xx交流群3、xx俱乐部1)并在群内发布招嫖群公告等违法犯罪信息.
最后,法院认为被告S犯有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,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罚款5000元。
【案例2】20xx年xx月至xx月,被告W、Y等人通过建立“**”微信通信群、制作微信插件、发布榜单等方式,为卖淫女性和嫖客提供匹配平台。经鉴定,共建立微信通信群30多个,群内成员账号6000多个。
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判决被告W、Y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。
(注:如果核实线下事实介绍卖淫活动,也可以介绍卖淫罪)
三、情况三:群主建群,对卖淫者及其经纪人入群收取会员费,潜在嫖客不收费——涉嫌介绍卖淫罪。
通过收取卖淫人员的“入群会员费”,群主利用通讯组将卖淫人员与嫖客聚集在一起,实现人数规模化。然后,他向群内潜在嫖客发布卖淫女性信息,希望嫖客在获取信息后联系卖淫人员,促进线下卖淫活动。
群主从卖淫人员处收取入群会员费,以取得入群会员费为盈利手段(注:不同于嫖娼资金),使卖淫人员能够接触到更广泛的潜在嫖客,增加交易机会,本质上为卖淫人员提供中介服务,这符合介绍卖淫罪的行为模式。
【案例3】自20XX年X月以来,Y某(已判刑)创建了“XXX阁”QQ群(群号*******),为卖淫嫖娼者提供平台,通过付费入群获利,并先后召集被告人M某某作为管理员,负责拉人、禁言、踢人等日常管理。在QQ群运行期间,M使用“***”、“***”等QQ号联系卖淫人员和嫖客,通过QQ群成功介绍卖淫2人以上。
最后,法院认为被告M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结伙介绍他人卖淫,其行为已构成卖淫罪。
四、情况四:群主建群,直接管理和控制一批卖淫人员,或通过经纪人间接管理和控制一批卖淫人员——涉嫌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。
【案例4】S通过网上招揽卖淫女A、B、C、D、E、F、G等人从事卖淫活动,通过***微信群管理卖淫女,卖淫场所工作人员和卖淫女进入群内接受安排。S规定了上下班时间、卖淫妇女不能接私活、不能得罪客人、制定处罚措施等相关制度,卖淫妇女上下钟的计数也在小组中报告。卖淫场所性交的收费标准分别为***元、***元和****元。(注:具体时间、地点、消费金额、次数等。在此不一一详细说明。)
最后,法院认为S组织他人卖淫,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。
婹娼QQ群
五、作者评析
网络卖淫犯罪中的群主对应不同的身份、层次、行为和作用,最终的刑事法律后果也不同。
当群主不当,怎么当群主,要注意,特别是敏感群主不能随便当。
特别声明:
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、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。欢迎交流。
律师接受刑事辩护委托,有一定的理由,有机会争取不逮捕、不起诉、无罪或轻罪、缓刑或二审改判。
在实际情况下,犯罪经历了巨大的差异,证据材料也存在巨大的差异。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。本号原创或共享的文章不是法律意见,仅用于讨论和研究。除特别说明外,本号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(如有侵权行为,请及时通知删除)。谢谢你的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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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t 评论于 [2025-06-18 12:44:13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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